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3部有关教育的新法规开始实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了学校保护职责、专项保护制度、学校管理要求、保护工作机制和支持监督措施。包括重点防范进入学校的成年人侵害学生,针对全体学生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禁止手机带入课堂,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等。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6类情形将被问责。

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问责办法》,是教育督导“长牙齿”的一大重要举措,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为推动《问责办法》尽快落实落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以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问责办法》的解读和培训,督促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启动问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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