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地方落实改革、推进民办教育新发展过程中,会发现仍存在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部门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于实践中的焦点、难点、重点问题给予积极回应,充分重视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作用,对举办者、教师、学生等社会各方利益诉求给予充分关注,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带来五大利好。

一是有利于举办者安心办学。《实施条例》的修订标志着民办教育顶层法律设计已经完成,为举办者“为谁办学、能办什么学、怎样办学”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有利于优化教育营商环境。举办者办学初心更加坚定,民办教育也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举办者办学方向更加明确,《实施条例》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鼓励各类民办职业教育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完善终身学习体系贡献力量。举办者融资办学得到保障。本次修订打破了举办者的融资禁区,鼓励金融创新助力民办教育做强做优。举办者公平竞争成为可能,通过明晰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简称、办学许可证自动延期、举办者变更等问题,为举办者办学设定红线,明确依法依规办学预期。

二是有利于教师安心教学。《实施条例》将民办学校教师门槛由教师资格扩展至其他专业资格资质,并创新教师聘任方式,有利于民办学校立足自身特色广纳贤才。《实施条例》进一步夯实教师保障,一方面从学校角度,在现有法律和政策基础上强调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的责任,并要求建立教师保障专项资金;另一方面从政府角度,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进一步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

三是有利于学生放心上学。在入学方面,破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学门槛,在同级同类学校中公办与民办同期招生,让同地区孩子平等享受入学权利,得到公平招生录取,避免民办学校“提前招生”“掐尖招生”“内部招生”。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在待遇和资助方面,政府应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资助、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应当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予以保障。

四是有利于政府用心促学。《实施条例》从法律层面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体现了促进健康发展的决心。在价值导向上,明确扶优扶特扶需、非营利优先的基本原则;在扶持方式上,多部门多渠道多方式协同发力,在生均经费补贴、闲置国有资产使用、税费优惠、土地租让、金融创新、购买服务等多方面给予实质性支持;在扶持内容上,事中扶持与事后保障兼而有之,在传统扶持内容中强化风险处理,鼓励政府发动社会力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专项基金,鼓励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建立多层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保护相关主体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五是有利于社会关心督学。《实施条例》诸多条文提及信息公示与披露制度、信用监管制度,这是民办教育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由政府管理向社会监督的重大变革,也是“放管服”改革在教育领域的有益尝试。《实施条例》提出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制度,将信息公示的内容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具体化,包括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资产负债、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况,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学校章程内容及修订、关联交易情况等。

(作者系对外经贸大学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