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从2022年9月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享受对象、购买标准、分担原则、补助程序、职责分工、工作责任以及其他等9部分构成,对各区开展相关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实施意见》提出,2022年9月秋季学期起,面向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体在读在籍学生,按小学生不低于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生不低于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实施购买学位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区分担比例予以安排。

自2024年起,各区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辖内在读随迁子女总数的50%。

《实施意见》规定享受购买学位服务的对象为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就读学校和学籍所在学校一致(即“人籍一致”)的学生。

《实施意见》明确购买学位服务经费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等于或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学校收费标准购买学位服务;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购买学位服务费用有关程序为:当地区拨付购买学位服务经费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按收费标准正常收取学生学杂费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在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拨付后,按当地区规定的期限要求将购买学位服务款项返还学生家长;当地区拨付购买学位服务经费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尚未收取学生学杂费的,购买学位服务经费用于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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