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成功查处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自营的游戏平台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案,总队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警告、罚款1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9月16日《北京青年报》)
今年7月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83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为94.9%,高于全国互联网普及率。数据显示,未成年网民工作日平均每天上网时长在2小时以上的为11.5%,节假日平均上网时长在5小时以上的为12.2%。网络成瘾障碍作为一种较为严重的精神心理疾病,不仅困扰未成年人和其家庭,也成为整个社会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网络平台公司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需要守住商业底线和法律红线。互联网营运主体进行合规审查并规范行为,属于第一责任和首要义务,比如网络游戏账号实名注册制度、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等,都应在日常营运行为中得到落实和执行。
但事实上,“防沉迷”的商业要求和道德条件往往在利益面前显得弱不禁风,一些平台公司要么放任自流不设防,要么干脆走向前台监守自盗。这些现象表明,既有的措施亟待进一步升级,其效果才会得到提升和巩固。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为防沉迷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游,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方履行好“首要之责”,无疑具有基础性作用,也是守好筑牢第一道防线的关键。然而,调查发现,一些平台企业对未成年人通过借用其他未成年人的游戏账号、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注册、在网上购买成年人游戏账号等方式规避游戏实名认证和防沉迷系统的限制做法,采取默许和纵容的态度,在推行视频人脸认证方面也迟迟没有动作。
因而,应从严整治诱导未成年人的网络环境,针对个案问题进行主体责任追究,对部分平台公司未能履行把控责任,不能“约谈了之”“整改了事”,而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此,既能规范平台公司自身的行为,又能促进其履行好技术防控之职。
以此案为例,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自营的游戏平台,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导致防沉迷措施形同虚设。在防网络沉迷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成为全社会一致行动的当下,其行为僭越了法律底线,理应给予严查严处,以起到震慑打击之效。
该案作为中宣部在全国启动文娱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后,相关部门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问题查处的全国文化市场“第一案”,具有标本意义。既在于其打击了具体的违法行为,释放了出从严整治和零容忍的态度,又为查办类似案例提供了参照,为全面治理、依法治理网络环境作出了良好的示范,具有开篇破题的特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