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要设欺凌举报专线,学生成绩排名不得公布,学校开门和关门时间要与家长上下班时间“同步”,发展课后托管、暑期托管要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昨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及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该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草案修改建议稿。

学校要配备AED并进行技能培训

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建山介绍,草案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创新。比如,鉴于校园内心脏骤停等事件时有发生,草案中规定了学校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器材、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急救技能培训、聚集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等义务。

草案明确,学校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急救器材,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学校医务人员、卫生保健人员、教师进行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等急救技能培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他员工和学生进行上述培训。

学校举办运动会等聚集性活动时,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或者具有急救技能证书的教职工,以及必要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设备。

对教职工准入从严把关

草案明确了教职工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制度,明确了查询主体、对象及配合单位。

草案修改建议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在招录教职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询,招录对象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录用: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学校应当每年对在职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经查询发现其具有前款所述行为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

查询对象应当配合查询,并签署信息查询授权书。

学校设校园欺凌举报专线

草案要求学校设学生欺凌举报专线,鼓励受害者、目击者、知情者举报学生欺凌线索,对相关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草案明确,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欺凌防治制度,并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德育主任、安全主任、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的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增加学生代表。学校应当设置、公布举报专线,鼓励受害者、目击者、知情者举报学生欺凌线索,并采取措施保护相关学生的隐私及在校人身安全。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身体存在非正常损伤等情形的强制报告制度。张建山表示,草案还设置了学生心理健康保障条款。规定学校具有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健康辅导人员等义务,为学生提供心理帮助和支持。

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

对于学生和家长都比较关注的成绩问题,草案规定,学生的考试成绩及排名属于个人信息,不得公开发布,学校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要给家长接送孩子“开方便之门”

此次立法拟赋予家长“时间保障”。

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学校校门开放时间早上不得晚于本地普遍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校门关闭时间不得早于本地普遍下班时间后半小时。但下列情形除外: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以及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其他假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作出卫生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经学校批准留校或者入校的学生,应当由学校安排老师看顾陪同。

保障课后服务时间 开展暑期托管

托管服务等也是广大家长的一大利好。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学校应当切实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保证课后服务时间。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本地普遍的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学校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可以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在暑假期间,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暑期托管服务工作,引导教师志愿参与,合理安排服务内容。

开展课后托管或暑假集中托管的学校应指派专人依照本条例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参与托管的学生、教职工应当遵从校方管理,切实保障安全。

据了解,广州市教育局近日已经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通知》。其中明确,2021年秋季学期起,实现校内课后服务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有需求的学生全覆盖。推行“5+2”课后服务模式,正常上课日周一到周五都开展,每天至少2个学时,其中至少安排一个学时的基本托管,指导学生完成作业,为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实行弹性离校,对于确有困难在18:30以后仍需留校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基本托管。

上放学时段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

校园周边安全也是学校安全的重要一环,草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其中明确,学校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以及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公安机关应当完善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在学校上放学重点时段和重要路段,实行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高峰勤务机制,维护上放学期间学校周边的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学生安全。

适用于哪些学校?

草案规定,该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草案修改建议稿进一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参照本条例执行。(记者 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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