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记者获悉“毒贩母亲”案的更多进展:同案中,另三名帮助代购者收寄氯巴占包裹的患儿母亲被检方定罪不起诉。
此前,红星新闻刊发《“毒贩”母亲》《罕见病患儿母亲收寄管制药被指“贩毒” 检方考虑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当事人:不认可被认定犯罪》报道指出,河南郑州35岁的母亲李芳(化名),其幼子罹患一种罕见的癫痫疾病,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EIMFS)。
李芳
在医生介绍下,“毒贩”母亲李芳开始购买一款名为物氯巴占的药。但该药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名单,李芳和病友们不得不从代购者手中购药。
今年7月,李芳帮一名代购者代收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结果,李芳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被中牟县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不予起诉。李芳表示,不认可对其“毒品犯罪”的定性,将向检察院进行申诉。
记者了解到,与李芳同案人员另有4人,分别为代购者“铁马冰河”以及其他3名帮助代购者收氯巴占包裹的患儿母亲。
目前,代购者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被中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他3名妈妈,则和李芳一样,被检方认定“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中牟县检察院认可氯巴占等涉案药物对癫痫有较好的疗效
记者在多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注意到,中牟县检察院认可氯巴占等药物对于癫痫疾病有较好疗效,且患儿用药后病情明显好转。
其中一名患儿母亲刘某说,针对检方定罪不起诉的结果,“我没话可说,我只能接受,我真的很无助。”她说,希望能够尽快有一个合法购买药物的渠道,解决更多患儿后期持续治疗的问题。
检方认可“毒品”疗效
三名患儿母亲被检方定罪不诉
11月24日,记者联系到与李芳同案的另外3名患儿妈妈,她们均被中牟县检察院不予起诉。
记者获取的相关《不起诉决定书》内容显示,3名患儿均患有药物难治性癫痫疾病,均在医生推荐下开始服用氯巴占或喜保宁。其中,氯巴占系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在国内市场不允许私自买卖;喜保宁在境内药品市场无销售。
医生将氯巴占及其用量写入医嘱中
中牟县检察院在多份《不起诉决定书》中认可,氯巴占、喜保宁对于癫痫病人有较好的疗效,且患儿服用氯巴占、喜保宁后,病情均有明显好转。
代购者“铁马冰河”(已提起公诉)非法从事氯巴占、喜保宁代购,即低价从境外购买此类药品,通过微信群加价向患有癫痫疾病人的家属贩卖,从中牟利。
代购者“铁马冰河”
中牟县检察院查明,这3名患儿母亲也与李芳一样:“铁马冰河”请求她们提供地址,帮助其接收从国外寄来的氯巴占,并告知她们如何应对海关查处;为了以后更方便向“铁马冰河”购买药品为儿子治疗,明知氯巴占属于国家管制药品,仍帮助收取包裹并转寄给“铁马冰河”。
3名患儿母亲亦被认定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系初犯”“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家中有患癫痫疾病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检方认为,她们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但以“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与李芳不同的是,这3名患儿母亲,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局结书”。此前,李芳告诉记者,中牟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亦曾多次和她沟通,希望她“认罪认罚”,但李芳坚决不认为她的行为构成了毒品犯罪。
另3名同案患儿母亲曾认罪认罚后不予起诉
尽管拒绝了“认罪认罚”,中牟县检察院同样对李芳作出了“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决定。
11月24日下午,另一名被不起诉的河南妈妈李某对记者表示,目前,她4岁多的儿子仍然不能断药,事发至今,她无法再找到代购渠道,只能向其他病友购买此前存有的药物。
李某说,对检方“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她不能认可,“我之前不懂,签了认罪认罚书。现在我细细想,检察院还是给我定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
另一位湖北妈妈刘某说,希望能够尽快有一个合法购买药物的渠道,解决更多患儿后期持续治疗的问题,“我没有别的要求了,我只能接受(这个结果)。”
有媒体评论认为
应对精神药品的非毒品用途“法内开恩”
11月23日,光明日报刊发评论文章《“贩毒”母亲之问:违法代购海外药能否救命优先》指出,法律是严肃的,法律也应该是精准的,以及带有温度的,像李芳以及EIMFS的病友,哪怕本身代购、销售、运输了违法的精神类的药品,仅从形式要件上看,满足了涉毒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应该从当事人的客观用药需求、涉案药量、有没有高价转卖牟利,以及是否造成精神药品被作为毒品滥用等方面做出全面分析定性。
李芳家中存放的氯巴占
上述评论文章认为:在李芳的罪与罚之外,还需要对于EIMFS患儿医疗、氯巴占的制造、销售做出制度安排,在目前的严厉打击情况下,孩子断了药应该怎么办?是继续让家长们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还是有合法化的解决方案?公安机关、海关、医药管理部门以及卫生部门,还有药厂代表,能不能坐下来,拿出一揽子解决方案:氯巴占“走私”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国内短时期内有合法化、本地化生产的可行性吗?对确是用于治疗的海外代购,能不能给予进口证明,并且严格监管流向?
“对毒品零容忍,也要对精神药品的非毒品用途做到‘法内开恩’、实事求是,这是法律应有的精准和温度。”上述评论文章称。
新京报亦刊发评论文章《为救子购境外药品涉贩毒,罕见病何时不再一药难求?》称,“救命如救火”,对疗法确切、替代性差的救命药,还要加快审批上市进度,用合法进口来取代自行海外代购,“这些综合举措共同发力,方能逐步使患者不再陷入或违法或无药可用的两难境地。”
此外,多名法律专业人士均向记者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并于2015年5月出台了毒品犯罪司法领域中著名的“武汉纪要”,即《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纪要的第七条,明确了“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纪要称,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毒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但若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则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专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的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兵指出,“武汉纪要”明确了“出于医疗目的贩卖管制类精麻药物”行为的定性,即不以涉毒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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