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自考办获悉,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21〕130号)文件精神,制定并发布《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安检须知(试行)》(以下简称《安检须知》),考生须于开考前40分钟入场接受安全检查。
考生须提前入场安检
参加4月自考笔试课程考试的考生,须于开考前40分钟(8时20分、13时50分入场),考生须持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在考场入口处排队入场,主动接受证件核验、安全检查。安检前,考生按要求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存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考试院自考办负责人介绍,为严肃考风考纪、净化考试环境,将防范考试作弊的关口前移,今年考试院自考办发布了《安检须知》。
“本期笔试课程考试,要求各考点使用考试防作弊设备、金属探测仪器等对考生进行入考场前的安全检查。与此同时,也要求各考点提供独立安全的储物柜,或设置有专人看管的存包处,方便考生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物品放入考场外的物品存放处存放妥当。”负责人强调,考生只能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考试用品入场。不要携带贵重物品参加考试,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所有考生都应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积极配合监考员的安检工作。
考前考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考前准备,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无线电收发装置(含手表、手镯、项链等佩饰类形式以及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装置和配件)、涂改液、修正带、垫板、食品饮品、眼镜盒、文具袋等具有包装功能的包袋、计时工具等违禁物品和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安检工作在考前入场时进行。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证准时进入考场,考生要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尽量减少金属物品的携带,减少穿戴上的金属成分,提前准备好考试用品。出现报警时,应主动出示物品,再次安检合格后方能入场。
考生应主动接受安检
根据考试院自考办发布的《安检须知》要求,考生持证件按准考证上的规定时间和考试地点排队入场。考生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核验、安全检查和随身携带考试用品检查等。工作人员应引导考生在接受安检前主动配合采取措施,自行消除随身携带物品对检查效果的影响。
考生等候入场时要提前准备好考试文具(仅允许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考试用品入场),经监考员核验证件后,将禁止携带入场的物品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主动在检查区域排队接受安检。
使用安检门等固定安检设备的,应组织考生有序依次通过,一次一人通过安检设备。使用手持安检设备的,应对考生进行全方位检查,顺序一般为从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包括头部、四肢、躯干、脚部等身体部位,应重点检查可能藏匿作弊工具的耳朵、腋下、手腕、腰部等部位,以及眼镜、皮带扣(内侧)、衣物(袋)、鞋袜、发卡、口罩等物品。
考生在安检时随身携带、手持的衣物等物品,应人物分开、全部依次安检,防止考生将手机等违规物品藏匿其中。检查时,应尽量避免触碰考生身体。检查过程中一般要遵守同性检查同性的原则,在被检查人员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可以女性检查男性,但禁止男性检查女性。
安检工作全程录像备查
考生安检工作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全程录像备查。对于安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考生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检查出的考试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疑似作弊器材或可用于实施作弊的物品,应按相关要求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交由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妥善处置。
安检过程中出现报警提示的,应首先要求考生作出解释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然后对其重新检查,直至安检合格后方可入场。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以及有其他可疑情形、无法正常安检的,应由两名(含)以上与考生同性别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排查。有必要的,可安排在复检室进行。
对于已经通过安检并入场的考生,离开考点(考场)后再次进入时,应按考务管理规定重新进行安检。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考点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考点应严格按照考务管理办法和准考证相关要求,对携带的文具进行安检。
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等考生,以及申请残疾便利的考生,应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轮椅、拐杖等器械进行安检。对于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孕妇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应要求考生事先开具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由考点安排专人进行检查。
开考后,应根据安检设备类型、功能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震动等报警模式,确保开考后不因设备声音报警影响考生正常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