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教育厅印发《海南省学生欺凌事件省级复核认定工作程序(试行)》,进一步完善学生欺凌事件申诉处理程序。学生欺凌事件涉及的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查结果有异议的,或者对省属学校作出的处置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涉法涉诉案件不予受理。

文件明确,海南省学生欺凌事件省级复核认定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省教育厅教育督导局承担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协调省直各有关单位和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对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进行复核认定。

省教育厅受理申诉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复核认定工作小组,开展并完成复核认定工作。复核认定工作小组一般由省教育厅教育督导局、学校安全工作处、基础教育处或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等处室人员组成;对情况重大、复杂的,会同省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开展。

复核认定工作小组在对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的基础上,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个别访谈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诉事件的复核工作,对是否属于学生欺凌事件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交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申诉人。

省教育厅申诉受理部门:教育督导局。电话:65336491,电子邮箱:hnddszf@163.com。书面申诉材料应注明申诉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省教育厅强调,复核认定中如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管理权限由省或市县教育督导部门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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