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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王闻达 长沙报道

众所周知,在法院民事案件庭审环节中,双方当事人会向法官提交证据,来增加自己胜诉的机会。但为了实现胜诉目的而伪造证据,在诉讼中搞“小动作”,这种做法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会“自食恶果”。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商标权纠纷时,对伪造证据的诉讼参与人罚款5万元。

今年3月,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宁乡某便利店,认为某便利店使用的店面招牌、包装袋等侵犯了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的卡通头像商标,要求其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宁乡某便利店提出该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的抗辩,原告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提交了与某零食公司的授权合同原件作为证据。

但质证过程中,被告代理人提出,该合同原件落款时间为2019年,却在合同条款中引用了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且被告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显示,签订合同的时候某零食公司尚未成立。

发现问题后,承办法官对该合同原件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当即询问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张某,并向张某阐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法官释法明理后,张某终于承认实施了伪造证据的行为,表示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急于维护自身利益,认为补签一份合同没有影响才出此“下策”,同时表示悔错并向法庭出具了检讨书。

针对张某这一行为,承办法官出具司法制裁决定书,对张某予以5万元的罚款,以示惩戒,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警告其不得再犯。张某当即通过转账的形式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诉讼原则,在法庭上提交虚假证据,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此种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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