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
本次主要拟修条款如下:
将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运行安全保护义务或者导致危害网络运行安全等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或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或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和发生安全事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七十条修改为:“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修改不仅调整了对企业处罚的力度,也调整了对直接负责人员的处罚力度,对安全问题两手抓,确保网络安全法贯彻到位。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新实施的法律之间衔接协调,完善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作以下方面做做出修改:一是完善违反网络运行安全一般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度。二是修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三是调整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责任制度。四是修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中拓以作为基础互联网服务提供商14年的经验来看,此次修改将进一步促使企业机构加大自身的网络安全体系建设,提升网络安全合规意识,也将进一步推动网络安全行业的加速发展。而面对各类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网络安全已成为企业数字化发展中的重要一环。
企业如果不重视网络安全,网站就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漏洞被黑客利用进行攻击,造成企业真假网站难辨别、用户信息被盗取、企业网页被篡改、被植入病毒造成网站的卡顿崩溃等,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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