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明确,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和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

期刊社或学术社团等学术机构都提出过作者署名要求,也有行政机构发出过论文署名文件,那么具体在署名过程中,到底该以何为据来确定一篇论文的作者及其排序呢?综合各因素,简要的回答就是:学术规则,也即作品使用方(如期刊、出版机构及行业学术团体)的要求。

随着参与知识生产的主体数量增加、范围扩大,如何让作品署名符合客观实际、道德及法律等多方面的要求,也变得日趋复杂,产生的问题也日益增多。近来,医学研究领域的一些学者及研究成果受到诚信方面的质疑。

其实,早在2015年,国家卫健委、科技部就曾联合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此次再发文重申,并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有着对新情况的明确针对性。如“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就是明确针对某些行政领导、某一领域的学术权威或一些带有投机心理的作者借用身份署名这一违反学术规则的现象。既然是针对特定问题及现象的文件,那么就不具有全面、普遍、持久的执行力,只是在特定时段对其可管辖的人群违反学术规则的行为加以矫正,履行部门责任,支持相关当事方依据学术规则署名。当所针对的问题解决了,依然回归到正常的学术规则确定论文及其他作品的署名范围及次序。

相关的法律自然具有更高的效力,但著作权法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各个方面,与“署名”相关的仅仅是其中之一,表述也只是原则性的,无法详尽到具体哪些人是作者,次序怎么排。《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也主要针对当时的撤稿风波,旨在抵制“第三方”参与代写、代投、修改、代评审论文的学术不端和虚假行为,减少违反论文署名规范现象。显然,作为针对问题的部门文件,“五不准”无法对所有知识生产的当事人署名起到普遍、持久的规范作用。

尽管不同领域和世界各国不同地区对成果署名的要求存在差异,但仍有基本遵从的学术规则:对任何一种身份的作者,需要依据其对这件作品的实质性贡献大小与关键性列序排名,应列作者的署名权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外不能以任何理由被剥夺;署名不能受职位、职称、学历等因素影响,任何人和机构不能以拥有研究资源和条件(经费、奇缺实验试剂、精良实验设备或难以公开检索到的资料等)为手段,迫使那些因缺乏研究条件而与其合作的科研人员“自愿”或者被迫出让署名权。仅仅为研究提供资助、条件、材料、管理等服务的人不能享有著作权或署名权。

当下问题高发区域署名不当和排序不当就是由于这条边界没有划清,学术规则受到行政权力、商业利益、人情等多方面的干扰,而未能正常发挥作用。事实上,不符合作者署名规则但却对作品做出了贡献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可以致谢方式对他们的工作加以说明。但在很多的时候,相关当事人为了提高自身获益并扩大受益者范围,拉上能给自己权力照拂的当权者、能提高自己作品出版与发表机会的学术权威、能提高引用率等相关数据的人为作者;或者有很多“帽子”头衔的人为套取更多利益,自己成为“学术包工头”不参与实际的研究但仍署名为作者;或同行、同事、同学为增加论文篇数以达到考核、职称晋升等标准,获得到更多回报,彼此之间建立互惠“搭车”添加对方为作者。行政部门的文件主要能够对靠行政权力获取的权势作者,特别是作者所在机构的领导或项目主管发挥有效的规范作用,对普通知识生产者依然需要依据学术规则规范其署名行为。

怎样保证权势不平等的同一研究团队成员依据对该作品的实质性贡献大小排序,是世界各国学术领域都面临的难题。尤其是尖端领域的实质性贡献外人难以评定,法律和行政文本对此只能是“高射炮打蚊子”,无法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更需要团队成员以平等、客观态度,依据专业规则加以评议确认。

减少直至彻底消除其他规则在作品署名上对学术规则的干扰是解决当下各种问题的理性、长久之计。确立对学术规则的尊重,而不仅仅依靠行政或其他力量维持或替代学术规则;在解决突出问题的过程中可使用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维护学术规则的权威性、严肃性,而非让人更惧怕行政权力而更看轻、忽视学术规则。让更多人真正认识到署名是对作者创作作品的认定,同时也相应承担着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淡化其利益附加值,才有可能让中国的学术生态进入良性循环。

(作者储朝晖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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