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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承认是当事人陈述中的一种。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所作的肯定其真实性的陈述。 证据法上的狭义的当事人承认是指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 从广义上说,当事人承认,包括当事人对事实主张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但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已经不属于证据法上当事人承认的范畴,而是属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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