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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是一种特殊证明活动,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由法定证明主体发现、收集、固定和应用诉讼证据,以表明或断定所主张的诉讼事实的真实性的一种证明活动。诉讼证明活动有四个要素,即诉讼证明主体、诉讼证明对象、诉讼证明依据、诉讼证据实践。我们可以从下面的故事来了解诉讼证明活动。
39 岁、自称是一位工程师和企业家的约翰 - 乔治 - 黑格,住在英国的留布院旅馆,他是同为旅馆住客的两位有钱寡妇奥莉福 - 杜兰德 - 蒂肯女士和康斯坦斯 - 雷恩女士公认的好舞伴。1949 年 2 月,黑格与雷恩女士一起到警察局报案,说蒂肯女士失踪了。旅馆的人都知道,此前蒂肯女士是与黑格一起到他的工厂去考察,因为准备投资他的工厂。但黑格说蒂肯女士失约了,并未与他一起去他的工厂。
警察查阅黑格的档案, 发现他曾因诈骗罪被送进监狱,后来又有偷窃和诈骗的记录,并且因伪造他人笔迹骗取钱财被判刑 4 年,1940 年释放。警察作为 侦查阶段的诉讼证明主体,“蒂肯女士可能被黑格杀害了”就成为了警察的诉讼证明对象,而黑格具有重大犯罪嫌疑。警察在收集诉讼证明依据的过程中,加强了对黑格的审讯。
在警察强大的攻势下,黑格脱口而出说道:“杜兰德 - 蒂肯女士已经不在人世了。我用硫酸把她化掉了,你们找不到尸体,无法判罪。”因为,黑格自以为是地认为,只要警察找不到尸体,就会因没有证据而无法定他的罪。于是,他不无得意地详细讲述了自己为获得蒂肯女士的财物,是怎样将蒂肯女士骗到自己的工厂、怎样开枪将她打死后再用硫酸将人化掉的过程。警察带着黑格,把他的工厂车间翻了个底朝天,发现了橡皮手套、橡皮围裙、防毒面具、手摇灭火泵、巨大的汽油桶、盛装工业用硫酸的巨大的玻璃容器等等, 这都成为了印证黑格供述的重要证据。
可是,他将蒂肯女士溶化后的酸水呢?还能找到吗?如果没有这些,只凭现有所掌握的诉讼证据,在诉讼证据实践中还无法将黑格的有罪供述和“橡皮手套、橡皮围裙、防毒面具、手摇灭火泵、巨大的汽油桶、盛装工业用硫酸的巨大的玻璃容器”等物证,与“黑格杀害了蒂肯女士”的诉讼证明对象有机地联系起来而得出诉讼证明结论。较真的警察继续搜索,终于在车间外边的一条小道上,发现了一团肥囊囊的软泥,怀疑这就就是被“化掉”的蒂肯女士。
病理学家科斯 - 辛普森不负所望,从中发现了一颗胆石,胆石的硬度决定了它需要好几个星期才能被化掉,而蒂肯女士生前的确患有胆结石;还发现了一只塑料手提包的残片,而这与蒂肯女士生前所用的手提包很相似;更重要的是从中发现了蒂肯女士的假牙,这成为了确认这滩肉泥就是被“化掉”的蒂肯女士的“身份” 铁证。黑格最后供述,他因杀人毁尸,得到了蒂肯女士的金银珠宝并用其抵押了几百英镑,还准备将蒂肯女士的波斯羊毛大衣卖掉,因为他快付不起旅馆的住宿费了。至此,警察总算证明了“黑格杀死蒂肯女士并用硫酸进行毁尸”这一诉讼事实,黑格最后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