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有关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委管学校,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和《河南省医学类职业院校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2022〕170号,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法》)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医学类职业院校临床教学和实习活动工作。现就做好2023年河南省医学类职业院校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备案对象
(相关资料图)
开设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护理、康复治疗技术等相关专业,从事全日制医药卫生类人才培养的河南省医学类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本科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含非国民教育序列的技工类学校,下同)设置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均须申请备案;与举办医学类教育的职业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实习教学任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须备案。
二、申请备案标准和程序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举办有临床医学类专业的高等职业学校的附属医院至少应有一所达到三级医院水平,临床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实习医院一般应达到二级医院水平,其中高等职业学校口腔医学专业的实习医院可适当降低要求,涉医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医院应达到一级医院水平,能提供满足学生实习、生活的必要条件。具体条件要求见《基地管理办法》。
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的设置由医学类职业院校根据《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教学和实习的需要,对医院条件进行认真审查,与医院达成初步意向、签订合作意向书,经学校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或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医学高等职业学校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审定工作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备案,同时在河南省职业院校实习备案系统中上报所有申请备案材料电子版,经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并报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审定并批复同意后方可设置。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为省外单位的,遵照本通知要求。
三、申请备案材料
医学职业院校申请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均须由职业院校向审定工作组办公室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申请(备案)报告(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分别填报,下同);
2.论证报告;
3.职业院校与相对医院的合作意向书;
4.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对照原国家教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标准,就涉及到的有关条目进行自评的结果;保障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的具体措施等);
5.医院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或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意申报设置的文件。
四、有关要求
1.按时申报备案。有计划设置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的职业院校须在2023年4月25日前完成所有申报材料的上报工作。各地卫生健康委要把本通知要求及时下发各医疗单位,积极支持职业学校工作。省教育厅将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对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集中审查,发文公布名单,未经审定备案的医院不得与我省职业院校开展医学类学生的培养、实习等教学活动。
2.加强基地监管。医学类职业院校对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的医学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基地须严格遵守《基地管理办法》和《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教职成〔2021〕392号)的要求开展教学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落实实习备案规定,保证教学质量。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文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与省教育厅职成教处或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联系。
省医学高等职业学校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审定工作组办公室联系人:省教育厅 蔡 崇 王 凯 0371-69691878
省卫生健康委 刘远丽 0371-85961270
邮 箱:caichong@jyt.henan.gov.cn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直综合楼D822室
河南省职业院校学实习管理与服务办公室电话:0371-67126390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